问题 | 如何理解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
释义 |
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要求其他股东在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转让股权前,先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放弃的,参与股权拍卖,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争;有的法院直接要求其他股东按照法院评估价行使优先购买权。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法律咨询网.com编辑认为,这些做法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不能有效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如何确定“同等条件”?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最终交易价格和份额。如果要求其他股东参与股权拍卖等程序,以评估价竞价或者转让,其他股东就没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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