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2007年5月,张先生、李先生、王先生三人投资设立了贸易有限公司,三人分别投资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为了维护股东利益的平衡,三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转让出资时,转让的结果不能使一个股东取得控制权,即:,任何股东不得因接受换股而持有公司50股以上股份。公司成立两个月后,李某向张某、王某提出股权转让请求。经协商,后两人共转让10万元股权。在两人交付股权转让款并准备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李某后悔,找到张某和王某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反对称,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李某已丧失股东资格。纠纷发生后,李某找律师协商解决 1.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因此,只要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股权转让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出资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权益的,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应当在20日内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只能接受强制执行进入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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