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决定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重要事项。因此,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召集,即董事会依法决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具体事项,如确定会议时间、召开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等,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决定事项等,并依法通知全体股东,以便股东集合开会。主持人确认 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也就是说,董事会可以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内部成员主持,如副董事长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愿意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通知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时,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审议的事项。无论是公告还是公告,都应当明确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事项,以便股东做好必要的准备并在会上审议。持有未登记股份的股东,应当自会议召开前5日起至股东大会闭幕前,将所持股份交由公司保管,以避免董事、监事竞选人临时转让股份和操纵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2日前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的内容应限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五)股东权利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对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的决议,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累积投票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执行。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重要事项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相同,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董事长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确定会议主持人,规定会议时间,讨论股东的权利。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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