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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释义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委会)发布编号:(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含地区办事机构,下同)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企业开业后一年内依法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在每月15日前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2%的工会经费,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制度对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第二章招工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招工的数量、时间、条件和方式,就业计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用工的,在同等就业条件下,优先向当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招收。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同等用工条件下,优先聘用原中国企业的职工。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跨县(市、区,下同)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应当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外省招用的,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籍人员和境外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委派到外商投资企业任职的外籍人员,或者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或者境外招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多次出入境、暂住手续。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存款、押金或者财物,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者其他证明其个人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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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