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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徽省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释义

发布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编号:2012年12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结合本市实际,保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依法履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自愿团结起来,代表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工会的活动。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在上一级工会或者市总工会的指导和协助下成立工会组织。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报合肥市总工会备案,并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定期举行,行使职权。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1名组织者,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应当有女职工。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企业职工100人以上的,设专职工会主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商及其代理人、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外职工外,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工会的,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第11条香港、澳门及台湾工人及外籍劳工加入中国工会,须终止其会员资格,并在其工作结束时离境时退回会员卡。如果需要,市(县)总工会可以出具我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员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工会应该停止非法使用童工。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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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