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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的外债承诺方式是什么
释义

如何承担合伙企业的外债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同为基础建立共同经营关系,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的主体。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包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三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其组织形式,因为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组织形式也不同。(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应当首先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的特征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应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基础,即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应当是一种补充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人只以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当向原告说明,合伙企业应当变更为被告,而不是违反无限连带责任原则,直接判断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将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列为被告共同被告也值得商榷。为尽快解决纠纷,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可视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承担着共同的清偿责任,但清偿顺序不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考虑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判决书应当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法》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何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及如何界定“资不抵债”没有具体规定。如果以清算为标准来界定“资不抵债”,既不利于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也给法院的执行带来极大的不便。合伙企业如果不主动以“资不抵债”的方式偿还债务,就不符合无限责任原则,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帮助解决纠纷、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处理破产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即在保证金、现金、有价证券、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运输工具等合伙企业可执行动产和其他便于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合伙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资本合作的特点,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的融资,避免投资者对额外无限连带责任的恐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一家专业服务机构,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其专业性和高风险性导致了特殊责任的产生,《合伙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非因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还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伙伴关系对“人的合作”的最低要求,也就是说,伙伴应该对伙伴关系负责。同时,为避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高风险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办理职业保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债务,并需要以其全部资产偿还债务。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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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