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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中标明“融资租赁”字样融资租赁公司名称。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融资租赁”字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方的选择或者认可,进行的交易活动,将从供方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第四条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除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外,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品出售给出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向出租人租赁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与供应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收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符合任职条件并具有三年以上融资或融资租赁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
    (5)设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运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技术框架,拥有必要、安全和合规的信息系统来支持业务运营,(七)有经营场所,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的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境内其他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独立法人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要求;(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发展战略清晰,资源清晰拟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盈利模式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行为
    (7)境外商业银行为发起人的,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部门与银监会建立了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股本为自有资本,不得使用委托资本,债权资本和其他非自有资本投资入股
    (9)承诺五年内不转让融资租赁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立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规定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在中国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的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租赁公司:(1)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或者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兑换货币;(3)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4)上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5)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80%(6)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战略目标拟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盈利模式清晰
    (7)社会信誉良好,信用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行为
    (9)股本为自有资本,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和其他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五年内不转让、质押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或者设立信托,并在拟设立公司的章程中载明(十一)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外注册的独立法人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2)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转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四)遵守注册地的法律、法规,(五)国家或者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六)股本为自有资本,不得使用委托资本,债权资本和其他非自有资本投资入股
    (7)承诺5年内不转让融资租赁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或设立信托,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保荐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拟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本总额的30%
    第十三条境内其他法人组织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者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二)良好的社会信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5)投资基金为自有基金,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不得参与投资
    (6)承诺5年内不转让融资租赁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或设立信托,(七)其他境内法人为非金融机构的,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内其他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十四条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发起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审慎监管要求
    (2)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原则上,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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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0: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