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地区)企业能否在中国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
释义 |
1、 外国(地区)企业能否在中国申请企业名称登记p>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并提交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营业证明。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机关核准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后,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经登记或者保留期满续展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2。股东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由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股东为个人的,应当亲自签名。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果股东是个人,则应亲自签字) 9。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设立外商合资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必须提交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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