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是否影响公司的存续br/> 发起人瑕疵的存在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但并不自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即,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是公司成立的重要标准。发起人存在瑕疵不影响公司独立人格存在的,公司成立,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成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只要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就不是无效的,同时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报送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或者营业执照。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即使公司的设立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法人资格就应当保持,公司不得被宣告无效,不一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即公司不能成立。以上是网吧法律汇编,为您梳理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或情况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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