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编辑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
释义 |
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源远流长。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正式将不正当竞争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范畴。《公约》第10条规定,“成员国保证为联盟成员国国民提供有效保护,防止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就是“一切违反工商诚信的竞争行为”,并具体列出了应当特别禁止的三类行为,即混淆行为、诽谤行为和误导行为。笔者认为,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目标和原则趋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可以受到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积极响应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知识产权成果的法律保护范围,从而发挥知识产权法所不具备的作用。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因立法原因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特别是对新兴知识成果或工商成果的保护,提供必要的保护;此外,一些不具备一国知识产权法保护要求、不能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成果,可以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金融城”案涉及的外汇走势图就是一个重要的例子,而更多的“网络”纠纷也可以找到类似的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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