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1)案件基本事实。2011年3月,孙娟的上述作品荣获“红门创意T恤设计大赛”一等奖。孙娟认为,**公司与**美智公司将涉案艺术品用于**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中袖连衣裙上,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如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故对本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合理费用2万元;两被告书面致歉,消除侵权影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司和**美智公司擅自使用孙娟的艺术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但由于服装作品的作者身份难以确定,客观上不应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孙娟的署名权。因此,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和在售的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孙×娟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万元。孙娟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印有著名插画家艺术作品的服装上标注作者姓名在服装设计制造业并不鲜见。本案不属于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点而无法明确作者的情形,**公司和**美智公司侵犯了孙娟的署名权。考虑到由于美智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公司经营规模较大,本案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公司与美芝向孙娟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3)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服装设计领域侵犯署名权的认定。一审法院在审查服装设计领域的行业惯例和生活常识的基础上,认为在服装上使用他人艺术作品,对作者身份没有客观限制,不会损害服装图案的整体美感,在衣服上标注插画者的名字并不少见。本案判决依法保护了作者的署名权,对规范服装设计领域著作权的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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