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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定价的补充规定》,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的定价方式改为协议定价。以下为原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和实践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及定价的补充规定》,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本文探讨了破产重整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的发行与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作如下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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