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深圳市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在深圳公开发行或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影响股价波动的各项重大交易和变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深圳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第四条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极其重大交易、重要交易、第四章股份交易、第五章收购合并、第六章重大变更的监督,第七章内部控制和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务。第五条主管机关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深圳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事务,负责审核本办法的上市公告和第三章财务及业绩报告,第四章必须披露的交易、关联方交易、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务的监督。第二章公开声明第六条公开声明是指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以及处理其他非常重要事项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专门文件。包括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时的上市公告、向原股东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附件。第七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标准是,申请发行或者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公司)必须进行充分披露,使投资者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等有全面、清晰的了解和评价,股票的未来前景和权益。内容必须准确、清晰、真实、全面,不得有任何歧义、虚假、遗漏,不得有任何误导、欺诈的成分。第八条招股说明书的内容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外,还应当详细说明公司的资本形成过程、产品类型、生产过程、销售情况、经营业绩、物业设备及权益、主要利益相关者等情况,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效益分析,风险因素分析。第九条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在披露招股说明书的同时,还应当在报刊上刊登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财务报告及其附注、重大合同和法律程序。第十条除符合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外,上市公告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上市日期和批准上市的文号;(二)股票发行和股权结构;(三)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上市决议的主要事项;(四)简要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介绍(五)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权益情况(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及最近一年的预测报告(七)联系人、联系方式、地点,(八)其他重要事项。自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上市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公开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可以免于上市公告。第十一条配股说明书参照招股说明书编制。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应规定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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