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著作权侵权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如今,每个国家、地区和城市都被网络所包围。互联网真的把世界变成了一个地球村。网络著作权侵权一旦出现在世界的某个角落,就会被不正当地复制,侵权行为就会无限制地传播和推广,容易造成不可控的场面和后果。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区域性的,往往超越国界,相关权利不再有效,也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即使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对权利人的保护也会存在差异。互联网的无国界特性使得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和适用法律的选择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无法确定原始出版国以及在线作品应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和版权的“平行进口”,大大拓宽了侵权范围,削弱了版权的排他性。各种不确定因素阻碍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此外,现行法律和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和更新,这往往导致网络著作权侵权泛滥。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侵权范围将很快超过一个地区或国家,呈现全球性趋势。有专家认为,网络作品地域版权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彻底冲突”。网络著作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网络著作权往往受到侵害,并且很快被重复侵害,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相比,相应的对权利人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它的范围更广,造成的损害更大,侵权行为会在较短的时间内造成更严重的损害。例如,近年来,在一些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出现了因被告“经常通过计算机网络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它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通信行为,而是一种点对多点的通信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期收看影视作品,不能在自己选择的时间收看,也不能以其他方式影响播出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这与电视传播没有什么不同。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网络作品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网络计算机之间流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进入计算机网络之前存在于纸张、磁带等传统媒体中,只有通过扫描等电子数字手段,再通过计算机的组织、处理和存储,必要时才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代码,数字化的信息以文本、图像和声音的形式重新表达。这种网络工作被称为数字工作。二是从它产生之日起,就直接以数字计算机的形式存在,并在网络上传输,这在传统的载体上是前所未有的。这种网络工作被称为数字工作。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就应该享有著作权,这也符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完善,著作权保护的理念和精神,网络著作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使网络著作权成为一种动态权利。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或者涉案金额比较大,建议您可以咨询律师。我们在法律咨询网平台上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咨询任何在线律师来解决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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