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广播权的行为主要是禁止著作权人合法播放自己的作品和损坏广播工具。著作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已发表的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播出其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 (二)在音像载体上录制、复制该音像载体 前款权利的保护期限第五十年,至广播、电视首次播出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著作权人广播权的保护:(一)公民作品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亡后五十年,至死后第五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作作品的期限为最后一位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服务作品的播放权,保护期50年,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三)电影作品或者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播放权受保护五十年,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作品或者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消弭影响,公开道歉,并根据情况赔偿损失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广播权的行为主要是禁止著作权人合法播放自己的作品、损坏广播工具等,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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