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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案件撤销权期限计算的起点
释义

1、 计算起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的财产转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不正常地以较低的价格出售房产;    

(一)无偿转让财产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然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前的法律期间内否认债务人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效力的权利启动破产程序并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实际上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延伸。基于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制度功能,,各国破产法都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撤销权的构成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可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什么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指减少破产人现有财产、增加破产人债务、降低债权人偿还比例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都是无力偿债的债权人。对于行为的“危害性”,一些国家采用一般标准,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是指该行为的发生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阻碍或增加了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难度。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该行为的发生是否降低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后者基于破产法中债权人地位平等的基本概念,即一项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该行为前更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程度将很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包括有偿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包括以较低价格异常出售企业财产。虽然此处支付已收到一定的付款,但不是相应的对价。这可能是芝麻和西瓜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大西瓜和小西瓜之间的关系。无偿行为包括放弃财产权、增加等(2)可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的,并且发生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关键时期
    

对于破产程序启动前的特定时期内实施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这些权利。这一时期被称为关键时期。区分是否启动破产程序的原因是,一旦启动破产程序,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将被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占有、管理和控制,破产债务人已失去占有权和处置权。即使处置未经授权,也不会产生生物权利的效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损害往往发生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因此,只有在破产程序启动前限制有害行为的持续时间,才能维护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国家立法规定有一定的临界期,有的根据不同的行为设定不同的期间。行为的危害越大,持续时间越长,反之亦然。例如,德国破产法规定无偿行为的关键期为10年,持续赔偿的关键期为3个月;芬兰破产法规定,欺诈行为的关键期为5年或10年,而偿还未到期债务的关键期为90天。在中国,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不同的关键时期。一般认为,中国破产法的关键统一规定是六个月。这六个月,是指破产程序启动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六个月,但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宣告之日止,仍有一段期间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它也属于撤销的范围。关键期规定的相似性过于单一和笼统,使得不同危害行为对交易安全的潜在威胁程度相同,形成明显的非理性。从目前国有中小企业的破产案件来看,企业在申请破产前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内没有偿债能力,因此启动破产程序是万不得已的手段。此时,破产债务人没有资产,这大大降低了破产偿付能力。因此,我国破产法还应规定不同的临界期,无偿行为、隐匿、私分、财产损害等有害行为的临界期可以相应调整,增加到1-2年。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破产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对于可以撤销的行为,法官可以运用适当的关键期扩张原则,尽可能撤销,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必须有一个人从被撤销的行为中实际受益
    

行使破产撤销权的主要功能是恢复原状,收回破产债务人不当处置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为了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破产财产,必须找到被追偿的主体,即破产债务人损害行为的实际受益人。只有实际受益人存在,破产撤销权才能实现。相反,如果没有该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或者该行为的受益人已经死亡或被撤销,并且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则就无偿行为而言,不能对可以撤销的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破产债务人的主观恶意是否应当作为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恶意应当被视为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应当被视为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第三点是,我们应该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应当以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为基础。无偿行为是损害行为人利益的行为,即应当予以撤销。当破产债务人是无偿行为时,对方不支付对价。一旦该法案被撤销,对其利益的影响将微乎其微。因此,可以忽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只要债权受到损害,就可以撤销债权。然而,对于有偿行为,由于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交易的价值,因此,当事人以一定的价格或基础进行交易通常是合理的。因此,在确定破产债务人有偿行为的效力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当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该行为是恶意的,如果债务人知道该行为将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则应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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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2: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