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法修改涉及哪些主要问题 |
释义 |
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在著作权内容方面,本次修订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明确权利边界、减少权利重叠的角度对著作权内容作了如下调整:(1)参照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鉴于原稿中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置是基于传播媒介而非传播方式,故取消放映权,并入表演权(2),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科技发展的形势和趋势,特别是“三网融合”,广播权适用于非互动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互动传播,为解决实践中网络广播、转播等经常性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问题(3)考虑到修改权纳入作品完整性保护权,计算机程序修改权加入产权部分,将修改计算机程序的权利纳入适应权,避免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索权本质上属于奖励权,将追索权单独列为一项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照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可操作性增强,追索权的范围仅限于拍卖转售,音像作品的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音像作品整体著作权的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为现行法律中直接赋予制作者的规定(二)明确规定了原作品作者对音像作品的署名权(三)是明确规定原著作者、编剧、导演、词曲作者对音像作品的后续使用享有“二次奖励权”,为回应社会呼声,解决实际问题,本修正案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了一项规定,一方面,一方面限制了原所有人的事实处罚,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在公共场所展示具有独特载体的艺术品,另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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