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借款婚后债务要还 |
释义 | 恋爱男女修成正果,婚前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吗?贵港市港北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借款案,依法判决丈夫归还妻子的钱。 何某与李某在谈恋爱期间,李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何某借款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和归还期限。2008年2月14日,何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因夫妻关系恶化,何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贵港市港北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支付利息。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李某和何某结婚前,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不存在债务婚后抵销的情形,该借款应认定为何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和李某的婚前个人债务,遂判决李某偿还何某5万元及利息。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何某在谈恋爱期间借给男友李某5万元,二人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想要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丈夫李某的婚前债务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故不存在债务婚后抵销的情形。而且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也不会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即不属于上述第(六)种情形,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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