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续履行的概念和特征 |
释义 | 继续履行,又称为实际履行,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在民法上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依约履行。所谓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并可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对方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履行。继续履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在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可以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使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正因此,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履行;另一方面,强制履行是指要求违约方按合同标的作出履行。 从表面上看,强制实际履行是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原合同债务,但实际上它已与一般履行合同义务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义务的履行是借助国家强制力实行的,这种履行义务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责任,而且是对国家的责任。在强制履行情况下,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义务。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只是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过程本身还没有借助于司法的强制,当事人并未实际地承担对国家的责任。所以,强制实际履行与一般地履行合同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从法律上看,继续履行具有如下特点: (1)继续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即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寻求法律上救济的一种方法。它和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方法相比较,更强调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从而实现非违约方订约的目的,而不仅仅强调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所以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2)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强制实际履行是有效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补救方式,所以一般认为它是我国《合同法》中首要的补救方法。但是,首先采用并不意味必须采用,因为是否请求实际履行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也有权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只要债权人要求实际履行,又有履行可能,债务人应实际履行。所以,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补救方式。 (3)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也不再负履行义务,所以它和实际履行是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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