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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续履行有什么构成要件
释义   一、继续履行有什么构成要件
    1、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能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二、继续履行不适用的情形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所谓“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最终要由法院在个案中具体地加以判断回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继续履行是有三个构成要件的,分别是存在违约行为、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才能够继续履行的。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继续履行有什么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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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4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