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权用尽的条件是什么“一次发行权用尽原则”与作为作品(原件或复印件)载体的图书或记录的二重性密切相关。首先,账簿是物权法规定的客体,其所有权属于物权人;其次,书籍或记录是作品的载体,作品的使用受著作权法的规范,使用权(这里称著作权财产权)属于著作权人。通常,物权法意义上的图书、记录的处分,如销售、赠品等,都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分配性质,而且产权人与著作权人往往不是同一人,这就导致了所有权与分配权的冲突。有鉴于此,为了平衡物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利益,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各种使用方式的专有权,又要保护物权人对其作品的原件或者合法复制品的处分权,司法实践确立了一次发行权穷竭原则,“一次发行权穷竭原则”适用于两个条件:一是作品的复制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依法制作。对于盗版光盘等非法复制作品,不适用“一次发行权用尽”的原则 其次,该作品的原件或合法复制品已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依法向社会出售、捐赠。也就是说,对于某一作品的原件或者合法副本,著作权人已经行使了发行权。否则,即使擅自将作品的原件或合法复印件出售或捐赠给公众,购买或捐赠后再出售或捐赠给公众,也将构成对发行权的侵犯。未经画家本人同意,擅自在市场上销售画作,并由买受人再次倒卖的,构成对画家经销权的侵犯 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等方式复制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翻拍等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捐赠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7)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或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标的物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副本的权利(9)表演权,即,(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公开复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 (11)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通过有线或中继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扬声器或其他类似传输符号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声音和图像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生产权,即,以电影制作或者类似的电影制作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16)汇编权,(十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配权穷竭原则的适用有两个条件。复制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依法制作。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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