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
释义 |
(1) 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是让与人和受让人。知识产权的转让有两个当事人。一方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转让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权利人。知识产权转让获得法律承认并成为有效转让的前提是转让人必须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这也是判断转让人是否具有转让权(处分权)的重要法律标志。另一方是知识产权的受让人或受让人,即与让与人达成协议并愿意转让知识产权的人。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专利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所谓中国单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种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中国“个人”,是指我们的公民。当然,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被排除在外。根据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律,专利法不包括在两个基本法律的附件III中,因此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P>(2)知识产权的转让通常是有偿行为。知识产权的转让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知识产权自由转让,是指转让人不以取得对价为目的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在知识产权申请实践中,知识产权自由转让的案例很多。据《长沙晚报》报道,81岁的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退休教授邹瑞斌用5年时间发明了保温炖包,并于2003年获得国家专利。2005年8月12日,邹先生表示,愿意将专利免费转让给单位或个人,希望更多的人能用这个保温炖包为国家节能。这种情况下的自由转移主要是为了社会福利;还有一种情况是为了鼓励创业而自由转让知识产权。例如,据《经济日报》报道,2005年5月底,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启动的12个创业项目中,首次启动了两个零投资创业项目和一个免费转让专利项目。然而,在知识产权转让的实践中,知识产权转让大多是有偿转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财产价值,这是知识产权有偿转让的前提。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人的角度看,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获得转让利益是知识产权转让的重要目的。因此,知识产权转让通常是有偿行为。例如,著作权转让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将著作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并按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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