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内首例追讨“生存权”案追踪 |
释义 | 5年前,家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二期旭东小区的居民姚XX,认为物业公司计算电费错误,不肯缴纳多算的电费,物业公司便将姚XX家断电,之后,姚XX一家度过了4年“暗无天日”的生活。前不久,姚XX以所在小区物业公司——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侵害她本人及其儿子小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由,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此案被称为国内追讨生存权、发展权第一案。 2008年10月30日,这起国内首例业主因住房断电,向物业公司讨要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案件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一家4年的无电生活 姚XX一家的噩梦是从她家的电表被拆开始的。 2002年12月11日,负责姚XX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的乌鲁木齐市(简称“乌市”,下同)安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安居物业”,下同)将姚XX家的电表拆走了,拆电表时姚XX家里没人,之前她也没收到任何通知。 “我自家的电表,他们说拆就拆了。”姚XX气愤地说。她认为电表和水表都属于私人财产,即使电表安装在家门外,但并不代表别人可以随便处置。 安居物业则表示,姚XX家的电表有的时候一个季度都走不了10度电。“她家的电表,不是一两天的问题了。”安居物业公司负责人说:“说白了,我们就是怀疑她家在电表上做了手脚,在偷电。” 对于物业公司的怀疑,姚XX感到很气愤:“说我偷电得拿出证据。过日子精打细算也有错了?” 今年44岁的姚XX“过日子抠门”的特点早已被其亲朋好友所熟知。 近几年,姚XX换过好几份工作,收入并不稳定。2002年,姚XX夫妇每月的收入加起来只有1000多元,要供家里三口人吃饭、日常开支,还要付按揭房款,他们必须在生活中精打细算。 为了节电,姚XX甚至将客厅吊灯上原本安装的8个灯泡拧下来7个,就留了一个灯头照明,上面装的还是15瓦的节能灯泡。家里其他电器,她一贯主张能不用就不用——耗电量最大的冰箱,夏天能停就停,进入冬天就完全停用;尽量手洗衣物,洗衣机只在洗被单和窗帘时用;她也很少看电视,为了不让儿子学习时分散注意力,她宁可看书或看报来陪儿子学习。 姚XX说:“物业公司拆我家电表是在12月中旬,那时我家冰箱早就停用了,我家用电少有什么不正常?”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物业公司接下来的做法更让姚XX不能接受。[page] 姚家被断电的第三天,安居物业公司给姚XX下达了一份通知,内容为:“3号楼201住户:您家的电表已经不能正常使用,请您尽快将电表送到供电公司校验,校验电表或需更换新电表的费用均由您自己承担。在电表不能计量期间按每天 6度电计算。” “凭什么一切都是物业公司说了算?物业公司怀疑我家电表有问题,为什么让我掏钱校验电表?”姚XX认为物业公司蛮不讲理,“不能就这么忍气吞声”是她此时的第一个反应,而安居物业的回应则非常简单:“断电。” 第一次陷入断电生活的姚XX,立即感受到了没电的麻烦。 12月中旬天黑得早,姚XX下午7点半下班时,天已经黑了,回家后,她必须点着蜡烛在厨房里做饭,原本1小时就能端上桌的晚饭她两小时都做不好。 挨饿的次数多了,原本就是急性子的丈夫坐不住了:“说你过日子太抠,你不听。看看,现在这算怎么一回事。”每次姚XX就只回一句话:“要去交电费,你去!” 姚XX平日里说话又急又快,这句话更是说得斩钉截铁。一想到要按照每月180度电交费,姚XX的丈夫也觉得心里很憋屈,交费的讨论就此搁置。 晚上不看电视、点着蜡烛手洗衣服,这些姚XX都能坚持,但儿子放学回家写作业成了大问题。 姚XX连哄带骗地说服9岁的儿子尽量在学校利用课间写作业,但儿子对她说:“妈妈,我们12月底就期末考试了,作业在学校写不完,咱家什么时候来电啊?” 看着儿子在忽明忽暗的烛光下埋头写作业的样子,姚XX心里不是滋味。 2002年12月17日,断电一周后,为了儿子,姚XX终于不再坚持,她狠狠心花60元钱买了一个新电表,并且打电话要求物业公司派电工来安装。 电表装好后,电工告诉姚XX,她要付15元的电表安装费。 “电表又不是我请你们拆的,现在装电表又要我掏钱。”姚XX看着电工,话到嘴边又咽了回去,她怕为这15元钱,家里又断电,继续影响儿子学习。 她仔细地将买电表的发票和安装电表的数据收起来,暗暗想以后有机会一定得为自己讨个说法。 可是不久,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4个月后,姚XX在整理家里的各项交费收据时,忽然发现丈夫交第一季度电费的收据上写着,电表12月的原始数据是“926度”。她家的电表是2002年 12月19日新安装的,原始数据应该是0啊,这个“926度”是哪儿冒出来的数据呢?姚XX觉得:“这不是钱的问题,登记数据对不上,得有个说法,如果写错了,就得改过来。”[page] 可是姚XX几次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都没有给她一个明确的解释。由于这个原因,姚XX拒绝交纳二季度电费。 2003年8月12日,姚XX家再次被断电,随后她又收到了第二张让她难以接受的欠费清单。 停电当天,姚XX来到安居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知道姚XX是个很仔细的人,就给她开出了一份计算很详细的欠费清单,内容为:“3号楼201室:自 2001年元月份—2003年8月份,共32个月,每月按140度电量计算,每度 0.472元。140度×32个月×0.472元=2114.56元。” 此外,这张清单上写着“注:8月12日7:30分已停电”、“请3天内付清欠款”。 “上次断我家电,通知我每月按180度交电费,这次断电又说按每月140度交电费,计费依据到底是什么?而且时间怎么会算到2001年去?”面对姚XX的质疑,安居物业始终没有作出正面解释。 看着手里的这张清单,姚XX觉得整件事情变得非常荒诞——电表已经换成新的,这次再妥协,就必须交纳以往32 个月,共计4480度电的费用。 姚XX彻底愤怒了。 当儿子不得不再次点着蜡烛写作业时,姚XX对儿子说:“儿子,咱们坚持一下,妈妈不想让别人随便欺负咱们。” 连姚XX自己也没想到,这次“坚持”的代价竟是如此昂贵。从2003年8月12日开始,姚XX一家经历了长达 4年的停电生活。 “在一个首府城市里,在一个现代化小区里,4年不用电,这样的生活我们也觉得不可思议。”乌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说。他难以理解姚XX为何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当然在双方僵持之初,他万万没有想到姚XX会如此固执。 对于姚XX一家来说,4年断电的最大“受害者”就是儿子小郅。 从四年级到初一,姚XX的儿子小郅常常以“打游击”的方式写作业。妈妈的办公室、爸爸的朋友家,甚至夏天院子里的石桌,都成了小郅“借光”写作业的场所。只要老师布置的作业能完成,姚XX就不再要求儿子额外复习或做课外题。 “儿子的学习成绩不太好,但看着他在烛光下费劲儿地看书,我哪还忍心再让他额外复习呢?”姚XX提起儿子,觉得很内疚。 “我在办公室加班、去朋友家串门,都带着儿子。”姚XX说。其实她去串门聊天是次要的,就是想让儿子在别人家赶紧把作业写完。 家里断电后,小郅的写字台由他的小房间搬到了客厅,妈妈告诉他“这样节省蜡烛”。此外,姚XX还专门找出一个老式的铁皮饼干筒,将蜡烛放在上边,她告诉儿子:“这是高灯低亮,将蜡烛放在高处,下方会更明亮一些。”[page] 但即便这样想尽办法,小郅的视力在这4年间还是下降得很快——2005年2月18日,右眼近视100度;20 06年5月22日,右眼近视200度;2007年2月25日,右眼近视225度。 “每天点着蜡烛写作业,对眼睛肯定不好。”姚XX说,“我给儿子买的视力表上就写了‘保护视力,不在昏暗的灯光下读书’,那烛光不是比昏暗的灯光更费眼睛?”为此,姚XX保存着儿子每次配眼镜的发票。她希望有一天,能为儿子的视力问题讨个说法。 姚XX想要跟物业“讨个说法”的信念也越发坚定。 也有小区的住户对姚XX的做法不太理解。有个大妈就劝姚XX:“你也别太硬了,大家都说,你这样和物业僵着,到头来苦的还是你自己。” 被物业公司诉上法庭 2007年7月,姚XX接到了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与她僵持了4年的乌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长期欠费为由将她告上了法庭。 此前,姚XX对物业的不信任已经发展到极端——凡是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她一概不交。 她甚至自己跑到热力公司去交2005年和2006年的暖气费。她这样告诉热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我家电费没有说清楚之前,我拒绝通过物业公司交费。你们要是不从我这收费,就是你们自己放弃收费。” 2007年8月14日,姚XX和安居物业在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安居物业在起诉状中,提出要求姚XX支付共计6566.2元的各项欠费,其中包括物业管理费、垃圾费及电费等。 对于律师手中那份安居物业提交给法庭的诉状,姚XX一眼就看出了问题所在——诉状前文中提出:“被告(姚XX )无故拖欠2001年至2007年的物业管理费2054.59元。”但在下文中却提出:“原告(安居物业)已于200 5年6月30日同被告解除了物业管理合同。” 姚XX说:“既然物业公司认为2005年就和我解除合同了,那么,2006和2007年的物业管理费又是哪儿冒出来的?为什么要求我交?再说了,我1999年入住到旭东小区后,就没见过什么物业管理合同,我没签过,更没人说解除啊。” “在这个案子里,被告比原告更义正词严。”姚XX的律师说。 姚XX有一个厚厚的收据整理本,里面保存着她从1999年入住南湖二期旭东小区3号楼201室之后所有的交费票据、与安居物业中心往来的通知、收到的欠费单等资料,还有她这几年来四处托熟人收集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文件。她总想为自己讨个说法,但她翻遍了各种物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却很难找到支持她维权的法律依据。[page] 去年10月,《物权法》正式实施,她就找到律师详细询问了《物权法》的具体内容,当她看到《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时,她觉得,这部法律能给予她“讨说法”的支持。 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姚XX曾找过业主委员会及乌市房产局房管处等多个部门反映自己被断电的情况,但直到20 07年8月20日,经相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多次协调后,姚XX家才终于恢复供电。 2008年1月25日,姚XX接到乌市水磨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姚XX支付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垃圾费、水费、电费等共计3000余元。对于物业公司要求姚XX支付2002年至2004年拖欠3140元采暖费的请求,法院认为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之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还在二审之中。 起诉物业公司讨要“生存权” “我们不能白白被人这样欺负。”今年3月,姚XX和儿子小郅将乌市安居物业公司诉至该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诉状中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采用停水、停电等方式追缴服务费。’乌市安居物业公司的断电行为严重侵害了姚XX及其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小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求乌市安居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万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争议之一:本案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姚XX的代理律师张元欣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乌市安居物业公司代理人认为,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由国家来保护的,小郅的发展权表现为受教育权,而受教育权是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共同保护的,姚XX及小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与物业公司断电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适用于民事诉讼。 争议之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张元欣认为,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普通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由于物业公司断电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至今仍没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姚XX还向法院提供了相关举报材料。“断电”从2003年一直持续到 2007年,可以理解为侵权没有间断过。对于姚XX,尤其是她未成年的儿子,“断电”造成的影响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停止的,所以不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 [page] 乌市安居物业公司代理人认为,举报材料是姚XX单方提供的,不予认可。“断电”是从2003年开始的,姚XX应从侵权行为开始的那一年内提起诉讼,现在事情已经发生5年,并且去年供电已经恢复,诉讼时效已过。物业公司从未停过姚XX家的电,是姚家自己选择不用电。其次,断电不会危及人的生命,不会阻止一个人受教育,不存在侵犯“生存权”问题。同时,他提供了乌市安居物业公司的收费台账,证明姚XX家的电表一直在走,物业公司从未停过姚XX家的电。而对台账上显示的姚XX家耗电数若干月未变的情况,该代理人解释为,“那是因为姚XX家有电不用”。 争议之三:侵权事实是否存在? 张元欣认为,本案中的小郅作为未成年人,从小学到初中,四年生活在“蜡烛”中,不能看电视,不能用电脑查资料,不能享受现代文明带来的便利,其心理的损害显而易见。作为姚XX来说,因为断电,必须经常到外面吃饭、洗澡,不能用冰箱储存食物,放着家里的洗衣机不能用,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生活成本和生活压力。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同于生命权,生存权包括正常生活中基本资源的获得。而现代社会中,“电”作为社会大众普遍使用的基本生活资源,原告有享用的权利。断电行为,构成侵权。 安居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认为,生存权包括生命权,但侧重温饱权;发展权包括教育权、公职竞争自由、兼职自由、职级晋升权等。本案中姚XX因拒缴电费而自愿选择点蜡烛的生活方式,不属于生存权和发展权所包括的内容。晚上没有电,没有导致姚XX和其家人生命受到任何伤害,更谈不上影响了她的温饱问题,也不能影响到小郅受教育权。而事实上,姚XX及其家人在工作上和学习上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单位也没有因其房子没有电而让姚XX停职,故物业公司没有侵害姚XX及其家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争议之四:侵害后果是什么? 张元欣认为,无论从何种角度说,停电和停水的行为都是一种违法及侵犯人权的行为。从其法律后果来看,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不同,法律责任也不同。本案是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假如因为断电,姚XX一家人为保证生活质量不下降,必须在外租房,四年的房租及增加的生活成本,在乌鲁木齐地区最起码在5万元以上。考虑到法律的判决必须对违法行为有惩罚性,使得类似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所以,姚XX和小郅提出索要10万元的赔偿金额。 安居物业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生命权、发展权遭到非法侵害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存在申请抚慰金的赔付。”而本案中的姚XX和小郅的生存权没有遭到物业公司非法侵害,小郅的受教育权也没有被非法侵害,因此,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page] 案件反思 本案审判长、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新钢认为,虽然我国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公民的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有明确的规定,可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将在哪个层面进行保护,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实施法律救济,目前的法律中仍然是个空白。目前关于我国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司法救济制度还有待建立,如果此案的审判能对这项制度的建立起到推动作用,将是最大的社会价值所在。法院将此案立案并开庭审理,并不能代表法院认为我国公民可以就生存权和发展权被侵犯而提起民事诉讼,这还需要合议后才能明确。当然,不能说不确定能否提请民事诉讼,就把原告推出法院。而且,这个案子罕见,我们法院比较重视,从立案到开庭,再到合议都很慎重。滞后性,本身就是法律的特性。也可以说,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推动了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姚XX的代理律师张元欣11月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看,水、电、气、热的管理和维护一般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管理企业一般是依据与水电气热等专业服务单位之间的协议代为管理。当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管理企业无权也不应采取断水和断电的做法,而应选择合法手段解决问题。比如加强宣传,让老百姓提高交物业费的意识,或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当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为电涉及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需要,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供电。一个家庭用电的权利受到侵害,就是侵害了“生存权”及“发展权”。 张元欣认为,我国已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根据我国国情,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虽然在以往已强调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受侵犯,但在法律中正式出现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内容这还是首次。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有关人权的保护内容出现在基本法律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护,说明我国人权保护工作已经驶入法律的快车道。 他说,本案的判决,必将给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一个经典的范例,给我国人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一个经典的样本。从人权案件首次进入司法程序来看,本案无论判决如何,都必将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侵犯。但侵犯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则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探讨和完善。 [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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