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升级具有优先民事权利的域名并无恶意 |
释义 |
[关键词]在先域名恶意民事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厂公司) 被告:*国家电网信息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P/> < P> **工厂公司于2000在香港注册。2001年7月,该公司在香港推出牛奶杂志。后来,他注册了“牛奶”的域名。通用域名格式。在香港,并设立一个专门的网站使用域名推广他的“牛奶”产品和杂志。2002年12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批准,**厂公司注册了1927017号“牛奶”字商标,批准使用游戏袋、旅行袋等商品及所有属于第18类的商品。从2005年到2007年,**工厂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另外三份“牛奶”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类别为第25类、第43类货品及第16类服务。目前,这三份申请尚未获准注册 原告称被告在注册和使用“牛奶”域名时有恶意。而它实际上并没有使用域名,只是将域名与www.u.cn “网站已经被链接了。被告登记的“牛奶”。“CN”域名使公司无法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该公司认为,被告注册的域名为“牛奶”。涉案的“CN”已构成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杂志命名权的侵犯。因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作出判决:1;2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和《南方周末》上,他公开向我公司道歉;三。转移“牛奶”。“CN”域名给公司;4承担案件的费用被告辩称“牛奶”。根据信息产业部2002年发布的《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案争议的“CN”域名于2003年3月升级。本案原告**工厂公司主张的商标权是在该公司注册“牛奶”后取得的。Com的域名,而原告成立的时间和《牛奶》杂志出版的时间也是在该公司注册《牛奶》之后。Com”域名。此外,把“牛奶”译成“牛奶或牛奶”的中文是一个泛称,没有任何意义和原创性。因此,原告对“牛奶”没有任何在先的民事权益,公司也没有不正当的主张驳回原告对“牛奶”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的“milk.com.CN”域名相对于原告**工厂公司成立时、其《milk》杂志首次出版时,应属于在先民事权益,其第1927017号“milk”文字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以及其“milk.com.hk”域名注册的时间。“牛奶”的域名。涉案CN“是被告**公司通过升级“牛奶”域名获得的。通用域名格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优先的民事权益。因此,**公司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恶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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