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中国首例中外合资企业强制托管丹东案
释义

今年4月16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及其委托的**富华酒店管理公司强行进入中外合资**国际酒店,宣布停止总经理、4名副总经理和7名中层干部职务,对合资企业实行强制托管。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被法院强制管理的案件,据**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董事长、加拿大华裔廖*唐介绍,1992年丹东市政府在深圳招商引资,曾任**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余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丹东市政府下属的旅游公司共同创办了丹东第一家三星级饭店。双方各出资200万美元,外方出资100万美元现金和100万美元设备,中方出资土建。该项目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国家计委批准。是丹东市政府直接领导的合资企业。经过两年多的工作,酒店于1994年5月开业,并被国家旅游局正式评定为三星级酒店。当时,出于对丹东的信任,廖×唐将酒店的管理权委托给中方,廖×唐说,他没想到的是,中方5000平方米的土建投资已经抵押给银行贷款,根本没有自有资金。当时,中国隐瞒了事情的真相,这严重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投资的一些规定,使酒店在成立之初就负债经营。更有甚者,中方担任董事会总经理时,未经董事会同意,悄悄将旅游局下属**环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9000多平方米的土建债务转入合资酒店,最终导致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托管**国际大酒店。这样,合资企业的外商投资将荡然无存。在过去的10年里,不仅外国投资者没有得到任何股息,而且200万美元的股本初始投资和120万美元的装修费预付款也消失了。中外双方董事会成员及酒店中高层全部被扫地出门,**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随即一无所获
    根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国际酒店公司、丹东**公司,丹东**实业开发公司及一系列法人,包括贷款和债券兑现。中央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法院分别于1995年5月至2001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自2002年4月16日起,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被执行方委托**富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国际饭店
    

侯*春实施强制托管,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执行组组长黄宁表示,托管有法律依据,托管是《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关于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延伸。今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国际酒店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明确产权,最终实施资产重组。,公司认为丹东中院关于**国际大酒店强制托管的裁定无法律依据,托管公司无权以**国际大酒店名义继续经营。《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只规定,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没有强制托管。这种强制托管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人民法院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法人人格,即不能执行**国际饭店的经营权和经营权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19 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