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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释义

发布部门: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获批准现由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2001年8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修改如下:1。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职工股东不得少于五名”;第(二)项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万元。”。2、 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合并为第(三)项,修改为《职工股东协议》。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改为第(四)项、第(五)项。3、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个人股和集体股之和占企业普通股51%以上。”。4、 第二十三条删去“租赁期届满,其资产归企业所有”一句。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可以按照不同的股权和收益分配程序设立普通股和优先股。当只设定一种权益时,只能设定普通股。企业设立优先股时,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分得红利。企业解散、破产时,有优先受偿权,但无表决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企业应当在章程中对优先股权益作出具体规定。”6、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股东不得退股,但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企业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其股份。股权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以企业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款修改为:“依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法人的股份可以转让给企业股东以外的法人。”7、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中规定:“本章程对企业向职工股东购买股份的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企业每股净资产确定。”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企业收购的股份,应当卖给企业职工或者作为职工集体股出售。企业出售股份时,每股售价以企业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8、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上年末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给股东的利润。”。9、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为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10、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朝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11、 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订并重新公布。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1月23日发布,1998年(根据2001年8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注册资本由企业全体或者大部分职工和其他投资者组成的法人组织,股东依照企业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其认购的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特区范围内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新设立、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企业的经济性质确定为股份合作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体或者大部分职工愿意入股,实行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二)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三)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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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