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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标准意见书
释义

发行部门: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发行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以发行股票(或股票)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意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公司应遵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第30号)及其配套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第四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公司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对其他组织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但是,投资公司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控股公司不受此限制。第五条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公司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份由发起人认购,除发起人外,不得向其他人募集股份。只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才能发起设立公司。筹资方式有定向筹资和社会筹资两种。公司发行的股份,除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但是,经批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也可以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设立,除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公司发行的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以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发行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定向发行公司;以社会集资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社会集资公司。定向公司成立一年后增资扩股,经批准可以转为社会公司。第八条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5%。第九条设立公司,发起人不得少于三人。大型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经特别批准,发起人可以是其中一家大型企业,但公司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第十条公司发起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订立发起人协议,申请设立公司,认购公司股份,负责设立公司的人。公司发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起人不得超过发起人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得担任发起人。第十一条原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当投资于公司。原企业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不以原企业为发起人的,原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为公司设立的发起人。原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应当清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界定原企业净资产的产权。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重组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成立后,原企业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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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