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保护公平的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1。累积投票制度是股份制公司保护少数股东权益、限制资本多数决的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行使的表决制度。累积投票制只有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相关决议的情况下才能采用。股东会、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第16条第3款)。代表有限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份公司连续9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玩忽职守或者拒不追究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公司股东、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连续180日持有1%以上股份的,上述股份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对行为人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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