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确认起诉书 |
释义 |
原告:A,男,汉族,出生于**月**,19**,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被告:B,女,汉族,出生于**月**,19**,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 第三人:C,女,汉族,出生于**月**,19**,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诉因:股权确认纠纷。请求判决确认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XXX股东资格;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2年1月与第三方C结婚,2002年2月,原告与第三方实际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法由原告与第三方C担任股东。但由于某些原因,原告不能作为股东,故第三方(即被告)的母亲作为名义股东,注册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现因甲、丙夫妻关系破裂,欲离婚。他们请求法院确认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原告及第三方夫妻共同所有,并承认原告为股东的身份。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请求许可。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以公司为被告,第三人为所涉股权的利害关系人。《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其股东资格的,以公司为被告,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曹某的控股股东和注册股东应列为第三人,物业公司以名义股东为被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在本案中,曹某持有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收据,上面注明收款理由为“物业集资”。但是,在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证明该笔资金是曹某支付作他用,且该笔资金已经返还给曹某的前提下,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证明该笔资金是曹某支付作他用的,可以认定该笔资金是对公司的出资,并且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曹某,并持有“股权证”。虽然股权证上没有写明曹某的姓名,但股权证本身可以证明曹某缴纳了3万元的出资,而且“没有名字”的缺陷不足以否定股权证作为出资证明的有效性。因此,“收据”与“股权证”可以相互确认,证明曹某依法为物业公司出资,是物业公司的实际股东。实际投资者取得著名股东资格的,应当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投资者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批准我愿意支持。因此,实际股东取得著名股东资格的,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实际投资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我不得不说,股票背后的利益纠纷太诱人,很可能诱使他人犯罪。或者提醒大家认真对待自己的权益。如果你什么都不懂,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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