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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包期征地谁应得到补偿
释义

1、 农民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在承包期内可以转让给他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通过转包、租赁、交换、转让等方式转让。”。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因此,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承包经营权中经营权的流转。然而,转让是有条件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意见》,土地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民承包权,盘活土地经营权;(2)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3)不得超范围流转剩余合同期限;(4)受让人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于转包;(6)签订书面合同;(7)坚持适度原则。二是土地经营权转让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变,即合同权利的法律关系不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转包、出租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关系不变”,因此,如果甲方将土地经营权转包给乙方甲方仍为土地承包人,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乙方享有集体土地经营权。第三,在分包期间发生土地征用的,应当将征收补偿的可分配部分分配给土地承包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时,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实中,各省(区、市)都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款直接分配给农民。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及《意见》,甲方仍享有土地承包权,应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因此,根据规定,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分配给土地承包方a。如果甲方因政府征用而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依照合同法“不可抗力”的规定,可以免除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乙方在经营期内产生的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由乙方自行承担。当然,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归属。例如,双方还可以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征收时补偿权益的归属。没有约定的,依法确定权益归属。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分包合同时,要尽可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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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