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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项目所属单位可以承担什么责任
释义

建设项目所属单位能承担哪些责任?

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能力强于所属单位。表面上看,关联建设只涉及三方当事人,但在具体案件中,应依法理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担上游发包人的民事责任,如果关联方未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起诉关联方和关联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施工合同相对人的关联人自然承担民事责任。关联方作为实际施工承包人,基于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对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以其他方式承揽工程的,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暂行意见》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联,被起诉以关联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单位与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因承包人未达到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所属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关联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关联人以其全部财产和信用作为关联人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并保证关联人履行从事经营活动的义务。这就是关联人的关联关系风险。由于关联人已经承担了依赖他人的关联责任,我们就必须相应地承担这种风险。我们不能只享有获得附属利益的权利,而不能承担附属风险的义务。从属关系实际上具有担保的性质。根据归责基础理论,确定法律责任的理由有两种:一是与责任主体行为有关的归责基础;二是与责任主体行为无关的归责基础。后者主要是基于主体的社会角色,其中之一就是由于主体与行为人的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或替代责任。关联方对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不仅基于合同关系,而且基于关联方与关联方之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虽然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或逾期交付问题与关联人的施工行为直接相关,且关联人没有施工行为,但关联关系的存在使得关联人无法摆脱民事责任。因此,关联人对关联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2)承担下游第三方民事责任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的纠纷,主要是关联方在工程建设中未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公司、施工队支付货款和工资。根据“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民法基本理论,与下游第三人发生纠纷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关联方承担。但在隶属关系中,关联方的绩效能力普遍强于关联方。关联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行为情况比较复杂。关联方和关联方如何承担外部责任,应根据关联经营的情况区别对待。关联方以关联方名义进行建设或经营的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其与关联方存在业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关联人与关联人应当有联系,被抚养人被列为共同被告。因关联方建设、经营的最终利益归属于关联方,关联方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关联方对关联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由于关联方只向关联方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关联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关联方追偿。
    

如何理解关联人以关联人的名义进行建设或经营,是处理纠纷的一个难题。因为与发包人相比,关联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是一份形式要求完整的施工合同。一般情况下,关联方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甚至在签订合同前办理招标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关联方以关联方的名义进行志愿建设或运营并无危害。但在具体施工中,由于关联方不会将企业印章交给关联方使用,当关联方与第三方发生经营行为时,关联方一般不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关联方的惯例是,刻上项目部的印章,交给关联方在项目中使用。关联人通常将项目部的名称作为民事行为。由于某项目的项目部是该项目的关联方临时设立的内部机构,此时该关联方应视为以关联方的名义对外联系。
    

2。关联人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建设或者经营。

由于关联人在经济交往中向相对人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相对人基于对关联人的信任表达了自己的意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关联方与关联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则只能在关联方与关联方之间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它们之间的合同效力不能达到合同外的第三人,关联企业不应对关联方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和合同相对性有限突破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关联人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建设或经营,关联企业并不都对关联人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关联方以自己的名义非法分包或再次非法分包工程的,分包商作为实际施工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向关联方主张权利,在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并被中止之前,依赖方应在欠关联方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虽然关联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行为,但对方有理由相信关联人是在履行与关联人的施工合同义务有关的义务行为,应当认定为关联人以关联人名义的民事行为,关联人应当与关联人承担连带责任。(三)关联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建设或者经营,但是关联方的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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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