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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释义

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员(即挂靠人员)支付管理费,借用资质承担和实施工程施工的行为,具有工程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关联方)的公章和财务凭证。那么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由于参与建设项目的人员较多,由隶属关系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具体而言,当事人主要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关联方、关联方、材料设备供应商和职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种类繁多,各种法律关系因其附属法律关系的无效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一)挂靠方与挂靠方之间挂靠合同的法律关系。关联方与关联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工程价款或管理费的违约,即工程价款和管理费/合同费的违约。因为在挂靠过程中,挂靠通常以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发生工程款结算关系。发包人先将工程款分配到被挂靠人名下,再由挂靠人从被挂靠人处领取。这样一来,被挂靠人就有了工程款支付的主动权,而被挂靠人则处于被动地位,因为被挂靠人不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就发生了纠纷。另一种纠纷是追索权纠纷,因为在关联合同中,往往约定如果因关联人的过错导致关联人受到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关联方在承担相关责任后,可以向关联方追偿,即基于关联合同关系,可以成立关联银行行使追偿权所产生的纠纷。那么,这种纠纷所引发的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如何呢?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法律法规明确否定了隶属关系的合法性。因此,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没收从无效合同中获得的非法利益。因此,应当依法没收关联人取得的管理费。但是,虽然关联合同无效,但关联人拖欠关联人工程价款的情形(事实上,所涉及的施工合同也无效,以后再讨论)。)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关联方要求关联方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二是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关联方要求关联方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为什么要区别对待以上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建筑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修缮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上述两条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予支持;二是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不予支持。其实,这两条规定淡化了合同的效力,即不是以合同是否有效为依据,而是以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为依据。验收合格的予以支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这两条规定虽然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应适用于关联方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二)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关联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表面上看,本合同的承包人(关联方)具备符合施工活动要求的相应资质条件,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关联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有效。但事实上,承包人(关联人)并非实际施工人,而是将其企业名称、公章和资质证书借给关联人,关联人实际进行施工并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显然,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无效,关联方和关联方对发包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关联方签订合同的,发包人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关联方)之间拖欠的工程价款,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即工程是否受理。验收合格的,支持承包人(关联方)向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验收不合格的,不支持承包人(关联方)向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关联人作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会行使,因为合同的有效性是其拥有和行使该项权利的基础。(3)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关联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当事人只有法律约束力,对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承包人(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他们不是合同当事人,似乎也不存在法律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方应包括关联方,因此业主也可向关联方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实际分包人是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发包人只对所欠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实际建造人负责。”因此,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关联方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范围内的支付责任。(四)供应商与关联人之间的销售合同法律关系。实践中,因材料设备采购引起的与供应商的销售合同纠纷,也是附属法律关系中常见而复杂的纠纷。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关联方严格将自己排除在材料采购过程之外,既不以自己的名义向供应商采购材料,也不向与关联方采购材料的供应商付款,与供应商没有任何经济关系。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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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