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撰写工程款纠纷投诉 |
释义 |
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XX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曾XX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XX,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XX县。曾任XX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家住XX县XX。委托代理人魏XX,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XX县。曾任XX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XX县XX室。被告XX,地址xxxxxxxxx。 周XX,法定代表人,是某学校的负责人。被告需向原告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自2007年2月6日起每天按应付金额的0.5%计算违约金。 2。被告应支付2006年11月14日至实际清算日的利息,利率为每月2%;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某学校的综合楼,被告于2006年5月2日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合同期限、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原告按合同约定分两次向被告汇出工程履约保证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万元和人民币80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之后,被告因综合楼不具备开工条件,多次拒绝原告进入施工现场。因此,原告于2006年11月14日授权公司副经理XXX、XXX到被告所在地进行谈判,并签订了协议。根据协议,被告应分别于2007年2月6日和2007年3月20日向原告退还人民币70万元和30万元;被告应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2006年11月14日至实际结算日的利息;如被告违约,应处以罚款按每天应付金额的5%计算。到目前为止,被告已经违反协议,拒绝偿还和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义务,经协商重新签订了协议,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债务和支付利息的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希望提起诉讼! 真诚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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