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属关系是否影响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
释义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该法第13条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挂靠”的目的,是绝对禁止承包无资质或超资质的工程。因此,无论手段如何,都是禁止的。因此,原则上应视为无效。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面要依法否认挂靠的效力;另一方面要区分内部承包和挂靠。为增强企业活力,建立内部竞争机制,施工企业在公司内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项目负责人,成立项目部,属于企业内部正常的管理活动,同时也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内部合同只受《合同法》的约束,不受《建筑法》的约束。一般来说,最好区分内部承包和从属关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因为它们在外观上相似甚至相同。例如,由下属施工队和项目部承包。考虑到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我们认为在认定隶属关系时应当从宽处理。只要施工企业能够采取措施,选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建设,并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实际承担给发包人,就应认定为内部合同而不是“附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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