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商在施工项目中的劳动力延误有哪些风险 |
释义 |
工期延误往往是发包人处理承包人少付或拖延工程款的惯用手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因七种原因之一延误工期的,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相应顺延工期。其中,“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造成施工异常”,工期顺延。然而,这篇文章在实践中经常引起争议。例如,江苏的一家公司为北京的一家开发公司建造了一个商住综合体。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承包方称开发公司多次未能及时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无法施工,因此工程停工。建设单位称,施工企业虚报已完成工程量,属于虚报进度款。当然,我们必须审计和扣除。争议的焦点是施工企业是虚报当月完成工程量,还是开发公司拖欠进度款。众所周知,建设过程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以后的纠纷中,承包人应证明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真实的,以证明发包人故意扣减和不及时支付进度款,是由于承包人存在概念,从而导致工期延长的违约行为,可以免除责任。
预防措施:承包商在月底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时,可以同时用摄像设备拍摄建筑物的施工进度,以固定证据。发生争议时,承包人可以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发包人未按时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存在,以证明工程延误是发包人未按时支付进度款造成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对工期延误概不负责。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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