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母亲未经允许将女儿的房子出租给他人时,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案例] 2007年12月24日,王某宇与李某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鑫将田阳县一栋四层楼房出租给王某宇经营餐饮旅游业务,租期10年,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08年1月18日止,年租金6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至2011年3月发生冲突。一怒之下,李新让人把出租屋一楼的门锁上,这让王某宇无法正常操作一楼。王某宇将李某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经查,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登记在第三人李莉名下。李欣和第三人称李莉是母女关系。房屋竣工登记后,已由李欣管理使用。第三人李莉一直在外面学习和工作。涉案房屋由李×新管理使用,房屋租赁由李×新、王×余办理。对与王格宇签订新租赁合同有两种不同意见。王×余与李×新签订的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李莉。现在合同上签的是属于标的物的李×新,第三人李莉后来没有确认。因此,合同是绝对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宇与李某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本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合同合法有效。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三)以法律形式隐瞒违法目的;(四)损害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本案中,虽然李*租住的楼房是以第三人女儿李莉的名义登记的,但该楼房一直由李*鑫管理和使用。李×鑫将房屋使用权出租给王×余,不损害房屋所有权,也不改变第三人李莉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不损害第三人李莉的利益。而且,双方已实际履行租赁合同近6年,第三人李某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合法有效,请法院支持王宇的诉讼请求。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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