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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是公租房的房客。别人能分享拆迁款吗
释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租房拆迁时,承租人没有房屋所有权,只能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款只归承租人所有,不能由他人分享。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 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过程。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者表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申请和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商务、公安、税务等分局、分局,对申请人进行申请和申报材料及户籍、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等,审查可以采取档案调查取证、邻里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等。考核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对拒不复审、审查不合格或者在公示期内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安、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公示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在公示期内因异议经核实成立异议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效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名单。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租房拆迁时,承租人没有房屋所有权,只能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款只给承租人,其他人不能分。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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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2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