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东不退押金 |
释义 |
民事诉讼原告:何×。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权利要求书: 1。请求法院裁定终止原、被告签订的879646号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被判令退还原告租金8840元及利息。三。被告被判令退还原告租金保证金3400元及利息。被告被判令退还原告中介费3400元及利息。被告被判令退还原告有线电视费198元。总计:15838元。 5。本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17日,原告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8月9日。月租金3400元,有线电视价格34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向被告支付2012年9月15日至12月15日三个月的租金10200元、定金3400元、中介费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2012年根据合同。原告住进出租屋后,发现被告租给原告的房子不能用热水,热水器坏了,屋内的电视机也坏了。原告立即拨打被告的投诉电话,告知被告房屋情况,并要求被告立即维修,但遭到拒绝。过了几天,被告仍未修好热水器和电视机,原告要求被告退房,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能退房,但被告同意在7日内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 2012年9月28日,被告为将原告出租的房屋转租,收回出租给原告的房屋钥匙,要求原告搬出房屋。被告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同意退还原告支付的多余租金和定金,但直到现在,被告仍未退还原告支付的多余租金。原告还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多交的房租和押金,但被告拒绝。 被告不仅没有退还原告额外的租金和押金,而且要求原告在2012年11月15日再支付三个月的租金。 2012年9月28日,被告收回出租给原告的房屋后,原告没有在出租房屋内居住。2012年9月29日至2012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退还原告额外租金8840元。为了转租出租的房屋,被告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钥匙。被告实施这些行为后,被告和原告终止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被告无权要求原告重新支付租金,原告也没有重新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出租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缺席期间的租金、定金、中介费和有线电视费。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检察官:XXX,XX,XX鲁巴网. 通过以上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房东不退押金的起诉书模式,可以做一个参考,虽然提起诉讼是一个解决办法,但毕竟是费时费力的。小编建议最好和房东商量一下。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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