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东如何处理租期 |
释义 |
1、 房屋所有人有占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房子是租是卖,是房主的自由。但是,当房屋出售前存在租赁关系时,房屋的出售将受到限制。因为房客对房子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提出的购房条件与第三人相同的,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根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有告知义务。因出租人原因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赔偿。但是,如果承租人不起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是直接起诉出租人赔偿因侵犯优先购买权造成的损失,该怎么办?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性权利。只有当承租人有行使权利的意图,并提供与买受人相同的交易条件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才能受到侵害。法院审查房屋买卖已经转让,买受人诚实信用,驳回承租人的诉讼请求后,承租人可以以出租人为被告起诉损害优先购买权。不应因为未经起诉就行使了优先购买权而予以驳回。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结果是强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使承租人能够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租赁房屋。出租人擅自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致使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直接损失是在租赁期届满后,迫使承租人购买或出租该房屋居住,并支付不必要的交易费用;间接损失是承租人失去与买受人同等条件购买该房屋的机会,从而因波动而失去可得利益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对于直接损失,可以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对于间接损失,即房屋的兴衰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双方协商确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双方不能确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双方协商,原则上可根据最相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与买卖合同成交价格的差额确定房屋涨跌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最相似房屋的比较,房屋的涨跌损失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损失认定的时点应当根据承租人利益的保护、承租人的请求、租赁合同终止日期、房屋转让登记日期以及审判中房屋的兴衰等情况合理确定。 以上是编辑向您介绍的上述法律知识律师网. 通过以上详细介绍,我们知道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出售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当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索赔,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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