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应对“一房多卖”的局面 |
释义 |
如何应对“一房多卖”的局面。 作为不动产,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是有效要件。所有登记的购房人都已合法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当然,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权属的,其他买受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从合同中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二是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可由商品房出卖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房屋权属尚未转移。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两倍的赔偿责任支付的购买款。 [相关案例] 2016年2月,惠安的廉女士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安置房,位置好,户型好,总房价只有18万元。低价让连女士一开始很警惕,但卖家小何说,由于家里突然变故,她急于用钱,房主(即母亲洪×坡)可以亲自签字,这让连女士放下了警惕。 2016年3月,连女士与小何签订了购房合同,洪*坡亲自签字,小何也作为代理人签字。之后,连女士通过银行将10万元作为存款汇入小河,并于7月20日同意将余额转账。 然而,7月15日,连女士到小区门口选户型时,发现小区4号楼门前前来看房的“业主”不在少数。经查询,这些“业主”想买的户型和他们买的户型一样,甚至连房屋品牌都一样,都是小何办理的。这时,连女士发现自己被骗了,便与其他“业主”一起报案。目前,犯罪嫌疑人何某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如何应对“一房多卖一房”的局面? 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多个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此,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一旦遇到“一房多卖一房”的情况,需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房屋产权: 1。出卖人是否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如果出卖人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实际使用了房屋,则表明出卖人履行了合同,应当考虑支持买受人的实际履行请求;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则应当考虑支持意味着买方已经履行了所有义务,买方的实际履约要求也应予以考虑; 3。如果买受人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说明买受人强烈希望取得房屋产权,并已做好过户登记的前期准备,因此,应当考虑其实际履约要求;如果履行合同的成本较低,买方是否适合履行合同,或者是否适合履行合同,应当考虑买方的实际履约要求。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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