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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套房的鉴定标准
释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住宅套数应根据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确定。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住房和土地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各省会(首府)商务管理部门和中央分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贷款申请人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以下简称第二套住房)现就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的住宅套数,按照计划生育成员实际拥有的购房成套住房套数(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确定。二是经借款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或者授权,省会(首府)及其他有查询条件的城市,应当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因当地查询条件不具备而未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家庭住房实际数量的书面信用担保。贷款人核实信用担保不真实的,记为不良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第二次(含)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用贷款购房,其家庭在拟购房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系统,下同)登记了一套(含)以上完整房屋的;
    

(2)贷款(3)贷款人通过信用记录查询、面对面调查、访谈(必要时进行探访)等形式的尽职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拥有一套(或多套)房屋。4对能提供一年以上地方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贷款人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地方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贷款人执行第二套(含)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商品房价格过高的地区,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情况和地方政府贷款的相关政策法规,暂停住房发行。5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局(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数据不完整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对于没有住房登记制度的城市,要加快建设。到2010年底,各设区市要基本建立住房登记信息系统。
    

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房地发[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房地发[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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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