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出资,可以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二条)。”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立法所要求的现出资的构成要件是:确定性;价值客体的存在性;价值的可评估性;独立的可转让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用于投资的现金的构成要件出资额。”知识产权的现存价值是投资目的所要求的条件。如果知识产权已经消灭或者只存在于未来,那么投资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知识产权必然存在于现实中。我国《公司法》原则上要求投资者在交割日前拥有知识产权,并不要求投资者在进行灵活实用的投资时拥有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价值的可评估性,在《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中进行了阐述知识产权估价或定价只能是一种预测性判断。最后,市场决定和反映的价值应该是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这也是对评估价值的检验。” 3。知识产权价值的可转让性,如果知识产权不是自己所有,或者与他人共享,或者是被许可使用人,自然不能转让,否则对物权人不公平。”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的转让应该是盈利能力和相应的权利,而不是企业拥有物质资本而需要控制和形成专有产权。知识产权价值的有用性是指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可以给公司带来利益,即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可以被公司使用。公司能否使用知识产权,取决于知识产权与公司经营范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材料,必须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然他们可以生产,但是他们太贵或者不能保证他们的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外方提供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能够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对路的产品,或者能够显著提高现有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者能够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和电力。上述要素实际上是原位投资的要素,但知识产权投资属于原位投资,可以借鉴。此外,这些要素都在民法体系中,这在前美国法的相关规定中并不存在。”在现金出资方面,两大法系都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但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路径。英美法系采用实用主义效果规制模式,大陆法系采用理性建构主义优先规制模式。不难看出,英美法系的实践赋予了各种生产要素进入公司资本结构的充分自由,而大陆法系则严格限制了生产要素资本化的自由。通过对实物出资资格理论和大陆法系潜在的立法理论逻辑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实物出资资格理论和立法有两个基本的理论支撑,即公司的有限责任标准和物质资本标准。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创始者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要素与预期的现金流量(称为基础资产)分离、重组,并转移到一个固定资产上特殊目的载体(SPV)是以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基础,发行一种资产的可销售流通权凭证,是融资的过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功能在于知识产权的融资和再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使抽象事物得以体现。”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它不同于实物产权。然而,知识产权评估后的价值通过有价证券记录在纸上,无形变成有形。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由此可见,基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美国投行界和知识产权界都将其视为未来的重大资产证券化项目,甚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其视为未来的“新趋势”。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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