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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议是否有效
释义

【案情简介】
    

2016年,李先生在办理各项房屋建设审批手续后,因资金不足,向赵先生借款。根据双方约定,赵先生借给李先生20万元,用于盖房子,期限两年。如果李先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房子将归双方所有。这套房子2007年8月竣工,造价50万元。两年后,因李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赵某要求李某履行协议,但遭到拒绝。赵某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按约定分房。
    


    

[法律解释]
    

房屋换债协议有效吗?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房屋债务协议双方形成质押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质押合同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双方不是质押合同,协议内容不违法,协议有效。
    

小编同意第一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这是我国担保法对质押条款的规定。质押条款,即不质押条款,是指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的事先约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都禁止了流动性质押合同,这主要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利益的考虑。例如,设立流动质物条款时,抵押物的价值可能远远高于或低于合同期满时的价值。如果高于价值,对抵押人是不公平的。如果低于价值,这将是不公平的抵押权人单位。因此,各国法律普遍禁止流动性条款,我国担保法也规定抵押合同中的流动性条款无效。
    

就本案而言,本案的主合同是贷款合同,主要涉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本付息等内容,虽然本案没有将房屋设定为贷款的抵押物,李某和赵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房屋双方各占一半”,该约定与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关于李某和赵某的流动性条款具有同等效力。而且,对于房价飞涨的市场来说,两年前,房费是50万元,但贷款期满两年后,房价却涨了不少。借款人认定协议有效并按两年前的协议履行,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处理本案时,应当认定流动性条款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李某应按约定偿还赵某贷款本息。如果李某没有其他财产要还清,他可以对李某的财产进行市场估价,并进行分割。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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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