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利权人如果想要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人应该向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提出终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在通过审查之后就会作出是否终止的决定。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应该在提出终止专利强制许可的时候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权人提交得有关的证明文件和理由进行审查。如果提交的文件中存在需要实地核查的,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去进行实地核查。在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存在虚假信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在做出决定之前通知专利权人,给他一个为自己辩驳的机会。 如果经过审查组的详细审查认为专利权人的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理由不成立的,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应当不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将申请人的终止强制许可请求驳回。对于决定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肯定有的专利权人会对该决定表示不服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可在收到通知起算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对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的审查中,并没有发现有什么可以驳回的理由的,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在做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时候写明相关的事项,比如专利权人的姓名,地址等;需要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其单位的姓名和地址;发明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等等;下发的强制许可的决定文件以及做出决定的事实和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的签字以及其他的相关事宜。 当然专利权人也可以随时的撤回提交的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如果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话,那么相关的程序会自动的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