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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您是否有永久居留权和继承权
释义

[网友提问]
    

我妈妈有一个同居10年的男朋友。上一次,她提议可以写遗嘱,房子属于孩子,但只要男友还活着,居住权就属于他。请问,该房屋的继承权和居住权是独立的吗?他们能分开吗?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人的权利(一)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居民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权,是居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居住权人可以使用他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房屋面积按照合同、遗嘱或者登记簿记载的面积确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应当限制居住权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当然,在使用房屋时,居住权可以基于生活照料等正当理由,允许他人共同使用。(2) 租房权。从《物权法(草案)》第180条的规定来看,居住权一般不享有房屋的用益权。但是,应该有例外,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权是例外。根据《物权法(草案)》第183条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居住权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这受到居住权作为人役权的基本性质和确立居住权的法律目的的限制。但是,当事人可以协议排除本规定。比如,在以居住权作为养老计划的情况下,当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所有权并保留居住权时,他们大多会考虑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将部分房屋出租,以获取更多利润。当然,居住权受到限制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居住权的期限或者剩余期限。(3) 对事物的请求权。居民有权排除业主和第三人的干涉。这是基于居留权立法制度的解释。由于居住权是物权,居住权可以行使对该财产的请求权排除他人的妨碍,包括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占有、恢复原状等。此外,《物权法(草案)》第185条还规定了居住权的溯及力,即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居住权的效力,这也是居住权作为一项物权的强大效力的体现。(1) 合理使用的义务。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居住权应当是房屋的合理使用权(第一百八十二条)。居住权人原则上应当享有良好管理人的权利,并仅限于居住权人及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范围。居住权人行使使用权时,应当按照房屋的居住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损坏房屋本身或者改变房屋性质,以满足生活需要。居住权人不得将房屋用于经营目的。当然,投资居住权并不局限于此。(2) 承担房屋日常开支的义务。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居住权应当承担居住房屋的日常费用(第一百八十一条)。我国可以借鉴法国和罗马法,对房屋的大修一般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但房屋所有人没有义务维护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因此大修是房屋所有人基于所有权的自愿行为;但其他正常的维护和住房税应由居住权承担。正常维护费用包括房屋的保存、管理和正常维修费用。由于居住权不能履行正常的修缮义务,房屋必须大修。此时,大修费用也应由居住权支付。住房税费是指在居住权存续期间,每年定期承担的税收、租金、房地产年金等收入负担。(3) 归还房屋的义务。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因房屋所有人死亡致使居住权消灭的,继承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但是,居住权人没有义务退还房屋正常使用所发生的折旧。我国《物权法(草案)》没有直接规定这一义务。建议未来的物权法应明确规定,即设立明确规定,“居住权消灭后,居住权人有义务将房屋返还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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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1:3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