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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担保人如何提前行使追索权
释义

提前追索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提前申报债权为债权并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保证担保的,保证人依法或者按照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期限内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和债权请求权。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只有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才能发生。代位权形成的前提是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虽然保证人不承担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但法律为了保护其利益,事先赋予了保证人追索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的提前追索权。追索权的效力是以保证人为主要债务人,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前提的,其目的是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但是,追索权的实现,也是以债务人有财产清偿债务为前提的。担保人清偿担保债务后,债务人没有财产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的追索权不能实现。虽然担保人清偿担保债务是有条件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为了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一定的追索权,法律专门规定了提前追索权制度,使保证人可以就其在清偿前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追偿有一定法律原因时的保证责任。行使预追索权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在某些法律原因发生后,如果保证人行使一般追索权,将无法实现其追索权。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只有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才能赋予担保人提前追索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担保法》第32条以“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提前行使追索权的前提。这一条件应当理解为债务人在债权申报期间不参与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保证人的提前追索权才有完整的前提。虽然《担保法》没有规定担保人行使先行追索权的时间,但应当以债权人首先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向债务人表明不参与破产程序,而不是放弃债权获得赔偿。担保人应当申报被担保债权。保证人提前实现追索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申报被担保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保证人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相同,必须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破产时,因担保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免除担保责任的,即使债权人不申报债权,担保人也不必行使先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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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