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能否自动放弃抗辩权 |
释义 |
先行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担保人主动履行担保债务时,可以自动放弃提前抗辩权。首先,什么是预先抗辩权?根据合同规定,提前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根据《解释》,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执行完毕后,债务人的债务仍未清偿,运输工具和其他可执行动产以及其他便于执行的财产。至于连带责任,由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性质,债务人的保证人在履行主债务时没有优先权,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顺序,保证人不享有优先权,因此不存在提前抗辩权。在一般担保中,当主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先行履行。此时,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顺序不同,债务人是第一顺序,保证人是第二顺序。因此,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诉讼(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下落不明,移居国外,没有可供处决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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