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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承诺的特点和效果是什么
释义

1、 合同内容没有变化,只有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无论是免责债务承担还是共存债务承担,都不排除原有债务而设立新债务。债务承诺发生后,债务承诺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新旧债务仍有相同的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具体债务,如利息,转移给承办人。
    


    

2。债务承诺是基于原始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于原债务无效、可撤销、违法的情形,不存在债务承诺问题。承办人承担的债务可以转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转让或者有特定个人性质的,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当事人约定由特定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不得转让的。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合同或者债务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可以承揽。第二,债务承担的效果。第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当债务免除承担有效时,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事后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担因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上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原债务人承担不承担保证第三方还款能力的责任。债务承担并存关系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向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以股份方式承担债务的,按照约定执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请求原债务人履行。抗辩权随之转移。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这一点既适用于免除债务承诺,也适用于并存债务承诺。有理由使债务无效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间未届满的,新债务人也可以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进行抗辩。此外,在双向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非因果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对债权人进行抗辩,而只能基于债务本身的抗辩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

根据《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属债务。例如,附属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给第三方。但是,从属债务是原债务人的专属债务。保证债务未与主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同意的除外。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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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