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外融资租赁项目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
释义 |
对外融资租赁项目担保书是担保人向出租人出具的对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担连带或一般担保责任的承诺书。1995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担保责任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此后,在涉外融资租赁项目中,担保人向出租人出具的担保函基本上依法约定了担保责任。即使约定不明确,担保法也有相应规定。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担保法》颁布前,责任约定相对混乱。《担保法》颁布前如何确定担保责任形式?《担保法》没有溯及力,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规定也不明确。这些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判决仍存在混乱。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法院审理的涉外融资租赁案件,探讨了涉外融资租赁项目的担保责任。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早在1981年,《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就规定了担保的概念,但担保的形式仅规定为“保证人保证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看,民法通则没有明确区分一般保证和共同保证:经济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保证的法律规定,但与一般保证原则相似在民法上,它们都对担保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对担保责任的形式,尤其是如何准确区分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却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为解决企业担保实践中的诸多质量问题,弥补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解释》试图对担保责任的形式进行详细规范,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担保责任不能准确划分的问题证明责任的形式问题。根据规定,担保责任的形式分为代履行责任、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代表履行和赔偿责任归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归为连带担保。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规定担保责任的形式可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并规定了二者的区别以及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问题。这一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担保责任,避免了立法不完善造成的司法混乱。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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