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是指被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被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留在被送达人住所的,视为送达,具有强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对诉讼文书不服的,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和其他证人出庭作证收件人不愿在送达回执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送达回执书上记载情况,将送达文件留在收件人住所视为送达。 留置权服务与直接服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适用时,应当注意的是,留置权服务不适用于调解书。当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名的,表示当事人已经退回,不能将调解书留在被送达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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